德江县桶井乡老支书蒙冤,虚假户口酿错案,恳请再审无罪
贵州省德江县桶井乡乌江村原支书:安明强,2001 年至2013年扎根基层12年,任职期间恪尽职守,深耕乡村治理,贵州乌江沙坨水电站水库淹没农村库区移民搬迁,曾被中共德江县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中国共产党德江县委员会获评“五好”基层党组织、先进基层党组织,个人多次荣获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是实打实为民服务的基层干部。
本该圆满退职、安稳度日的他,因坚守原则,一心维护村集体与群众的合法权益,触动德江县人民政府个别官员利用职权,惨遭恶意打击、报复、人为构陷,被故意栽赃、诬告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犯诈骗罪两项刑事罪名,公诉机关编写捏造虚假证据,制造冤案。
多年来,安明强始终恪守合法维权底线,坚持申诉、检举不止,唯一核心诉求就是重启本案案件审理,依法改判自身无罪,同时追回本人及家人被非法侵害的各项合法权益损失。
一、冤案由来,坚守原则履职,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安明强任职期间始终秉公履职,坚决维护村集体及村民合法权益,也因此遭到政府个别官员的恶意针对与蓄意打击、报复,被刻意罗织罪名,制造冤案。
对此,安明强郑重承诺、明确澄清:
1、本人从未串联或者参与移民多人到任何各级政府、各级相关部门进行信访、上访、违法上访、进京越访。
2、本人从未组织或者参与移民筹集资金,邀请北京产经新闻记者、媒体于 2017 年1月到德江县楠木园商住楼房正在紧张进行加固期间现场采访、拍摄视频,编辑制作文章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大量发布。然而楠木园商住楼安置房建设工程于 2015 年5月竣工已经验收合格,2016年10月还要进行加固,2017年5月加固工程竣工、2017年8月政府停发支付库区移民多年未得到安置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逼迫库区移民代款购房安置,给库区移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无据证明楠木国商住楼安置房建设工程竣工已经验收合格,符合质量要求。
3、本人从未聚众阻止乌江渡口通行,无依无据。
二、冤假错案的主要来源
1、德江县人民政府侵占乌江村集体新滩乌江河渡口、渡船所有权与经营权,将渡口、渡船所有权与经营权私分给他人私人所有,侵吞渡船断航补偿费上百万余元,给乌江村集体造成多年重大经济损失,归还乌江村集体渡口、渡船权属及断航补偿费。
2、盗卖乌江村集体财产两棵古树,归还两棵古树原物。
3、德江县人民政府利用移民搬迁专款组织德江全县各乡镇干部、职工轮流从贵阳乘飞机旅游北京至天津等地,公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追究政府腐败官员的法律责任。
上述冤假错案的主要来源,本人自己掏钱委托律师提起控告、检举,政府向律师打招呼,不允许律师参与,就因此原因,恶意蓄意制造冤案。
三、原审判决认定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余万元”,该款项实为政府用于接访、劝返的行政经费,与本人无任何关系。
2、同时将54户村民不入住安置房,52户村民回迁原址,归咎于本人“蛊惑影响”,缺乏直接因果关系证据,真实原因是移民对安置房质量问题,承担不起贷款利息高价购房安置,赔偿、补偿不到位,生产安置不满,生活无保障,无法生存,并非受他人挑唆。
3、一审、二审判决认定本人“犯罪”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完全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认定本人“捏造虚假事由”与事实完全不符。
四、案件核心关键,虚假户口被恶意利用,法理认定存在双重标准
本案中 “诈骗罪”的定罪,是整起冤假错案的核心,完全依托他人和户口登记机关违规办理虚假冒名户口刻意捏造,存在致命事实漏洞与法理错误。
1、安明强女儿:安江燕与姚某江于 2000 年自由恋爱在德江县城结婚,租房居住,生育二女,大女以出生医学证明取名:姚依琳,二女取名:姚莲忆。
2、因姚某江不顾家庭,安江燕要求姚某江给二女办理户口登记,办理农村合作医疗,遭到姚某江的毒打、辱骂,夫妻关系破裂。
3、2004年,姚某江外出广东盗窃,判刑入狱,安江燕只好将二女带到老家,投靠父母生活、居住,并修建有住房。
4、2004年,安江燕以出生医学证明将其两个女儿:姚依琳、姚莲忆已合法合规登记在安江燕户口名下,登记在德江县桶井乡乌江村一组,并将其两个女儿办理农村合作医疗,所有手续完整,户籍真实有效,2005年,贵州乌江沙坨水电站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调查,安江燕母女三人被贵阳设计院认定为库区移民。
5、安江燕与姚某江于 2008 年2月13日离婚,至今没有改嫁。
然而:姚某江利用虚假冒名:姚伊琳、姚淋莉于 2015 年5月18日登记在德江县煎茶镇高竹村姚某江户口名下,严重侵害姚依琳、姚莲忆的姓名权,以虚假冒名重复办理户口,造成户口重户问题,该行为系他人和户口登记机关违规操作,与安明强、安江燕无任何关联。相关部门未追究姚某江与户口登记人员的法律责任,未纠正虚假户籍,反而刻意利用这一违规漏洞,诬告安明强犯诈骗罪,骗取国家移民安置补偿资金数额巨大,德江县公安局未经查明,以诈骗罪从网上通缉,非法将安江燕逮捕、拘留 23 日,以此罗织罪名,整套定罪依据完全不成立。
五、德江县库区移民人口的认定
1、以户口簿、户籍资料、常住人口登记表为准。
2、认定期限:2013年3月31日止,在3月31日前,新婚、新生育,从外地新迁入人员认定为库区移民。因搬迁,将安江燕房屋拆除,政府没有提供移民周转房,由移民自己掏钱租房居住,政府故意造成库区移民搬出后,多年不得到安置,截止2017年8月,德江县移民局通过邮政银行,从2012年2月3日起,共向安江燕邮政银行帐户存入67847.4元,被安江燕领取,该资金属于临时过渡再加超出过渡期限的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应属安江燕母女三人享有所有。真正的移民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费,实物赔偿、补偿费库区移民至今没有得到一分钱。
3、计划外生育超生人员多年未办理户口登记及从外地迁入人员认定为库区移民。
除此之外,本案存在无法规避的法理硬伤,我国《宪法》户籍管理及库区移民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任何一条条文规定:中国居民男女双方结婚后,女方户口必须迁出,生育子女必须跟随父姓,子女户口必须登记在男方户籍地,女性婚嫁后户口未迁出原籍,就自动丧失原籍村民资格,不得纳入库区移民认定范围。
安江燕婚后户口始终未迁出乌江村,长期在本村居住、生活,履行村民义务,享受村民合法权益,属于乌江村在册常住村民,完全符合库区移民认定标准,当地政府仅以 “婚嫁女”为由,单方面否定安江燕母女三人的库区移民资格,停发支付安江燕母女三人后期扶持人均每年600元,是典型的违法双重标准,无任何法律支撑。库区移民20年后期扶持是国家规定的。
六、案件审理程序严重违法,属于典型冤假错案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2018)黔0626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作出的有罪判决,存在多重实质性、程序性违法,案件核心事实认定不清,定罪证据虚假且不足,法律适用严重错误。
案件审理期间,安明强无经济能力聘请律师,法院未依法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直接剥夺当事人法定辩护权,庭审未通知组织证人当庭质证,未核实关键事实,仅凭公诉机关单方编写捏造不实材料草率定罪,审理程序严重违法。故意敲诈本人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后续安明强依法提起申诉、检举,各级相关部门均未查清案件核心疑点,未纠正错误判决,导致本人冤假错案持续多年,让本人的名誉、财产、身心遭受巨大损害。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6刑终16号刑事判决,未公开开庭审理,未经证人出庭质证,对犯罪事实认定不清,审理程序严重违法,无依无据、枉法裁判。
另外,《刑法》中对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认定,需满足“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所造成的严重损失,将合法申诉、检举认定为犯罪损失,无法无据,违背刑法谦抑原则。
请注意查阅一审、二审判决书,抓住要害,才有杀伤力,才能引起相关部门及收看人的关注,要把问题闹得越大越好。如没有力度、没有杀伤力是不会吸引人关注,问题是不可能得到处理。
七、法律依据
1、《宪法》第四十一条:公民享有申诉、控告、检举权。
2、《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需具备“情节严重致使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且首要分子必须有组织、策划、指挥行为,本案不满足。
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对事实、证据有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移民安置应先补偿后搬迁,保障移民长远生计。
5、《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据有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本案完全符合上述情形。
补充说明:本案全案定罪材料均由公诉机关编写捏造虚假证据,证据来源不合法,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八、当事人全部合法、合理诉求
1、核心司法诉求,恳请依法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原一审、二审错误判决,改判安明强无罪,彻底平反冤假错案,恢复个人名誉,并依法赔偿当事人多年的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失,依法追究相关法官的法律责任。
2、依法追回个人专属财产,德江县人民法院在未经本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非法取走本人邮政银行帐号水库淹没土地长补资金5777余元,要求全额归还该笔个人合法财产。
3、纠正户籍、住房侵权问题,2013年11月7日,德江县公安局玉水派出所未经库区移民及安江燕本人知情、同意,违规强行将库区移民及安江燕母女三人户口迁移德江县玉水街道楠木园,将安江燕母女三人户口迁回桶井乡乌江村,归还安江燕原有住房,赔偿安江燕母女三人十多年来未得到安置,赔偿、补偿未到位,租房居住等一切损失。
4、返还垫付取保保证金,德江县公安局未经安江燕知情、同意,违规私自联系案外人:亲属为安江燕办理取保候审,由亲属个人垫付保证金,恳请将该笔保证金全额归还实际垫付人,维护普通群众的合法财产权益。
九、坚守合法维权,静待法治公正落地
多年来,安明强始终相信法治公正,坚持通过正规合法渠道申诉、检举维权,不越级、不闹事、理性依规维权,一名兢兢业业服务乡村十余年的基层干部,只因坚守履职底线,维护村集体及群众利益而惨遭恶意构陷,错案持久未纠正,申诉无门,令人唏嘘。
期待相关部门、知名人士正视案件诸多疑点与程序严重错误,重启全面核查,还原事实真相,恳请相关部门主持公道,纠正冤假错案事件不在发生,彰显法治公平公正正义,还本人一个清白。
上述修改材料仅供参考,如有不足之处,进行修改。以上修改材料事情真实,有依有据,如有半点虚假,由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声明
本文所有内容均基于当事人安明强单方提供的资料及陈述整理撰写,仅客观还原当事人遭遇与合法诉求,不代表本平台任何立场与观点。本案及相关争议的最终认定、处理结果,均以司法机关、行政主管部门官方核查结论及生效文书为准。本平台坚决拥护司法公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倡导全民合法、理性维权。若相关单位或个人对本文内容存在异议,可提供有效官方凭证联系本平台,本平台将第一时间核实、更正或删除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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